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款、彌補累積虧損,次提10%為法定盈餘公積,及依法令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盈餘,併同累積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股息紅利。
前項提列之法定盈餘公積己達資本總額時,得不再提列。
本公司股利政策係配合目前及未來之發展計畫、考量投資環境、資金需求及國內外競爭狀況,並兼顧股東利益等因素,每年就可供分配盈餘提撥不低於百分之二分配股東股息紅利,得以股票或現金之方式分派之。為達平衡穩定之股利政策,本公司股利分派時,其中現金股利不得低於股利總數之百分之十,惟經董事會決議不分配,並經股東會通過,不在此限。公司無盈餘時,不得分派股息及紅利,惟依本公司財務、業務及經營面等因素之考量,得將法定盈餘及資本公積全部或一部分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分派之。
